被申请人: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3F-A068/div>
法定代表人:***。
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与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44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万元。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万元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