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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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437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浙江宏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9幢6楼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6564948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