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221民初1028号
原告: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额敏丝路创客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额敏县塔城路二十地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额敏丝路创客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额敏丝路创客创新创业园有限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原告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拟与被告协商解决,现原告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168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