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521民初10652号 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326965363J,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一曼大道(三益·幸福里)1幢8层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1104998。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1MB0724818D,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永利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设计费本金183550元和违约金(2024年10月25日前的违约金为321330.33元;2024年10月25日起的违约金以本金18355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3.1%×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将违约金金额调整为4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称“基础设施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方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设计。该合同第二条确定总设计费合计198600元,效果图合计54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99300元,交付方案文本时支付99300元,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合同第七条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还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下称“教学楼等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宜宾县蕨溪镇初级中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教学楼、食堂、教师周转房、学生宿舍、大门、厕所)做设计,确定设计费合计199400元。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99700元,交付施工图时支付99700元。第七条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两个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上述两个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于2017年4月交付,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27日完成竣工验收。经多次催收后,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左右收到118000元,于2019年7月1日左右收到款项101850元。对于剩余的183550元设计费,被告以已经挂在支付清单上,但现在没钱为由拖延,至今未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辩称,被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及理由属实,答辩人确实差欠被答辩人设计费本金183550元,答辩人也认可被答辩人主动调整后的40000元违约金。由于答辩人系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支付确实存在困难,所以才长时间差欠被答辩人该款项。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设计图纸基础信息截图,《竣工验收报告》,签收单,通话录音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设计人)与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方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双方约定:方案的设计费为51600元,基础设施的设计费为147000元,合计198600元;另备注:透视效果图每张1200元,3张共计3600元,鸟瞰效果图每张1800元;设计费支付方式: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99300元,交付方案文本时支付99300元;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同年,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设计人)与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发包人)另行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宜宾县蕨溪镇初级中学校教学楼、食堂、教师周转房、学生宿舍、大门、厕所的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合计199400元;设计费支付方式: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99700元,交付施工图时支付99700元;违约责任: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工作,并于2017年4月交付了电子版设计图纸,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于2018年2月8日签收了纸质版设计图纸。之后,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共计向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支付了设计费219850元,尚欠183550元设计费一直未付。 另查明,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成立,2022年7月25日变更登记为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中心学校曾用名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2022年11月25日,中共宜宾市叙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学校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叙编发〔2022〕80号),其中将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中心学校、宜宾市叙州区蕨溪镇泥南中心学校整合为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 本院认为,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与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设计工作,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因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变更登记为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宜宾县蕨溪镇中心学校变更登记为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故本案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对尚欠设计费18355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18355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动将违约金金额调减为40000元,被告也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设计费183550元、违约金40000元,合计223550元。 如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327元,由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负担(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宜宾市叙州区蕨溪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叙州区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