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81民初10344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牛进庄乡路庄子村238号。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90元,由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