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远建设有限公司

鹏远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4民初1010号
原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陶王南苑44幢3-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良路10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50元,依法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鹏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