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2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跃团,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怡景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2XPN0T7C。
法定代表人:徐玲。
被告: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住所地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LED大道南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9610。
法定代表人:张荣发,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5.1元,减半收取计3362.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素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雅敏
书 记 员 张集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