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25民初1825号
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三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78813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大名县人,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约40岁,大名县人,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优安达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对***、***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宇(珠海)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