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81民初579号 原告:***,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壶关县黄山乡南阳护村40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马道巷7号1栋3单元1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原告共同委托):***,山西象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娄烦县滨河路瑞泽苑E区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原告工程款2970461.66元,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众益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同月,被告太原众益公司将承包的太原西北二环高速ZH08标分包给原告***与原告***,工期从2020年8月25日至2022年5月5日,分包内容为土石方工程。工程竣工后,二原告将工程交付给被告太原众益公司。二原告与被告太原众益公司进行结算,被告太原众益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出具欠条,未付工程款为3070461.66元。此后,被告太原众益公司支付二原告100000元,剩余2970461.66元至今未付,且工程质保期已过,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太原众益公司催要,被告太原众益公司称不能付款是因为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付。二原告认为被告太原众益公司未付工程款违约事实存在,且给二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二原告合法权益,二原告现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无任何关系,无需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中铁广州局只是太原西北二环高速ZH08标的总承包人,非该工程发包人,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太原西北二环高速ZH08路基土石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载明的分包方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为原告***。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仅以原告***、***与被告太原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尚不能证明原告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1.85元,原告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