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恒通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355号 原告:陕西恒通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强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袁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咸新区。 原告陕西恒通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陕西恒通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陕西恒通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恒通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陕西恒通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3975元,减半收取16987.50元,由原告陕西恒通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