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2民初51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滨区。
法定代表人: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