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02民初983号
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办312国道以北毛村4组园地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5Q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0NT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