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特71号
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辰区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开区。
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被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并非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带薪年假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被申请人在2017年度未工作满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辞职,应视为其对未休年假的主动放弃,因此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2016年度带薪年假工资。故请求:1.撤销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853-2仲裁裁决书。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称,其从未向申请人提出过辞职。被申请人一直处于生病休假期间,申请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并不是被申请人所为。同意仲裁委的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6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853-2《仲裁裁决书》,裁决: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2016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4413.8元;立即返还***工资抵押金3500元;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000元。
审查中未发现上述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853-2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