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24执214号
申请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陵川县供电公司。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陵川县城望洛**路**号。
被执行人:陵川县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溪巷**号号。
本院在执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陵川县供电公司与陵川县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陵川县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为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陵川县太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山西太行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陵川县供电公司交付1#职工住宅楼三套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