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民终字第27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绵阳市涪城区三鹏广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该业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绵阳泰鑫房屋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泗王庙巷28号B栋2-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尧,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三鹏广场业主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三鹏广场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三鹏广场业主委员会的撤回上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三鹏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三鹏广场业主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