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易某,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302民初13358号 原告:易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某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易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75,002.1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首先,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订立《某智能智造社区暴风科技VR材料采购合同》,约定:1.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向被告提供“某智能智造社区暴风科技VR材料采购项目”所需材料;2.最终结算费用以财评文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列材料费(招标人另行采购项目除外)合计金额下浮2%为结算依据;3.被告按照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提供的材料价值的65%支付,剩余部分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财评报告中财评金额及下浮比例计算后扣除5%质保金,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其次,在2021年1月7日,南充市顺庆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做出南顺投评【2021】*号文件,文件载明“暴风科技南充VR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审定金额为720.65万元”,且该建设项目于2024年1月25日竣工结算,且已经超过20个工作日,因此该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最后,2024年9月24日双方结算,确认就该项目,被告应当支付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不含税货款共计2,551,288.56元。该金额包含被告另行采购不含税的材料共计213,575.95元,因此根据合同中载明,被告按照合计金额下浮2%为结算依据支付原告货款,扣除已经支付的不含税材料款2,018,678.01元,剩余[(2551288.56-213575.95)*(1-2%)-2018678.01]*(1+1%)=275,002.14元。即被告应当支付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剩余货款275,002.14元。 由于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6月27日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其投资人承继。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承认原告易某主张的下欠原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货款金额275,002.14元的事实,但我公司非违约不付款,而是因为原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注销,我公司不能确定权利主体才未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为个人独资企业,易某为投资人,于2023年6月27日办理注销登记。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某智能智造社区暴风科技VR材料采购合同》,并进行了履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该公司经核实后确认就前述合同尚欠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货款275,002.14元未付。 本院认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易某主张的关于其下欠原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货款275,002.14元的事实,故对易某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原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为个人独资企业,易某为原顺庆区某装饰建材经营部投资人,该经营部已注销,其财产权益由投资人享有,则易某有权就案涉货款向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故本院对易某要求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下欠货款275,002.1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易某支付货款275,00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3.00元,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义务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守信激励――自动履行的好处 1.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2.对于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院可根据申请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信息信用共享平台。 失信惩戒――拒不履行的后果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的,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购买不动产、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拒绝报告财产或有其他拒不履行义务情形的,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对于纳入失信名单的,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上述1.2条的执行和惩戒措施。 4.对涉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等案件,符合条件的,将采取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经异地执行或提级执行到位的,将核查并追究被执行人不履行的问题,并通报至纪委监委等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