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949号
申请人: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大街109号北书店街办事处西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CTXL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远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2-3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06QPT07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远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94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远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1603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