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宏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5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同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234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自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