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2220号
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外垟工业园区B-0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05955970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航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苔湖新区17幢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87683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航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航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航远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990.5元,由原告文成县龙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赵丽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