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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7民初115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告: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银都花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