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30919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1976年5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女,汉族,1955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女,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女,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杨**辉,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原告:吴小娟,女,汉族,1989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女,汉族,1958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针,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女,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女,汉族,1977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女,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江庆华,女,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女,回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上述二十四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冠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自编之二之**。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舟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机电工业公司****iv>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原告***、***、***、***、***、***、***、***、***、**、***、***、杨**辉、吴小娟、***、**针、***、***、***、***、***、***、江庆华、***与被告广东冠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亿公司)、广州市舟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辉、吴小娟、***、**针、***、***、***、***、***、***、江庆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冠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舟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舟洋公司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辉、吴小娟、***、**针、***、***、***、***、***、***、江庆华、***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在三日之内为原告的电梯工程申请规划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及附件1、2。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33号花宾商住东区4幢2号梯的业主。根据《花都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案》的规定,原告决定在自己的住宅加装电梯。2018年11月25日,原告的代表与被告冠亿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被告冠亿公司总承包原告的加装电梯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建、电梯供应及安装、设计、施工及向政府部门申请报批相关电梯加建及验收等等的手续。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包设计、包质量、包政府验收、包风险的大包干固定总同约定总价为人民币575000元,并约定分期付款。工程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竣工日期为取得规划***之日起四个月之内。合同签订之后,被告冠亿公司将加装电梯的工程分包给被告舟洋公司。被告舟洋公司着手进行工程施工,其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电梯也大约是在2019年10月13日左右安装完成,被告冠亿公司依照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在第二天就向原告收取了工程进度款115000元。至此,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已支付了95%的工程款给被告冠亿公司,两被告本应该根据合同关于大包干的约定,在工程期限内为工程申请验收合格、与维修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申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申办永久用电表及办妥电梯用电费分摊到户的手续等等,但两被告一直拖延至今都没去办理。由于原告申请政府的电梯补助款必须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等资料。多次催促两被告均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冠亿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的合同承包范围不包括规划验收,我方只负责申请加装电梯的关于政府审批的各项使用登记证、电梯验收合格证、建设规划***、小型项目开工录入证明等。
被告舟洋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舟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案涉住宅电梯加装项目合同系由***、***、***等业主与冠亿公司签订,如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应当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根据合同相对性,舟洋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舟洋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更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二、舟洋公司已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涉案住宅电梯加装项目电梯安装部分,并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积极与业主方及冠亿公司沟通协商,将舟洋公司掌握的项目资料按业主方要求于2020年7月31日全部移交给业主方,业主方针对舟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已不存在,客观上也无须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等业主(甲方)与冠亿公司(乙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33号***2号楼加建电梯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内容为:加装一部电梯所需的土建、电梯供应及安电路改造及加装等设计、施工及验收,及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报建及验收等手续。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计包质量包政府验收包风险等大包干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575000元。
2019年5月2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向***、***等业主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建设项目为加装电梯,建设位置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33号花宾商住东区4栋。
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邮寄了情况说明,称:庭审之后,被告冠亿公司仍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建设工程办理规划验收。冠亿公司只是向原告提供了资料要求原告自行去办理规划验收。为了不耽请政府的加装电梯补助款,原告只好自行去办理了规划验收。现规划验收已经办妥,案涉工程已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及附件l、附件2。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故本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作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路33号***2号楼业主代表与被告冠亿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与舟洋公司无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被告舟洋公司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的内容,原告主张被告冠亿公司履行向政府部门申请电梯工程验收手续的义务,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现原告所主张的诉请已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辉、吴小娟、***、**针、***、***、***、***、***、***、江庆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冠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辉、吴小娟、***、**针、***、***、***、***、***、***、江庆华、***,被告广东冠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舟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