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逸视杰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四川逸视杰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5208号 原告:四川逸视杰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38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730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产业大厦1座7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逸视杰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逸视杰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逸视杰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货款376945.3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11549元(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3718307.79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以合同金额3718307.79的3%为限)以上合计488494.3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9月签订了书面的《货物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变电站视频及环境监控站端系统设备,合同总金额为3718307.79元,并于合同第2.1款明确约定了货到付款的付款方式,同时约定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然后原告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货物的安装及调试,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了合法的发票,并提交了业主签字确认的验收资料,被告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3341362.49元,但剩余的3718307.79元货款,业主方早已向被告支付,被告付款的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署《货物(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变电站视频及环境监控站端系统一批,合同总金额3718307.79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供货,经项目业主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项目业主方支付的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免费保修期三年,自业主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次日起算。甲方未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以合同金额3%为限。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并经现场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物资部门验收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3718307.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仅支付3341362.49元货款,**376945.3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物(设备)采购合同》、送货单、《现场验货开箱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货物(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已经向被告完成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对价。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案涉货款376945.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迟延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376945.3元为基数,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起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的3%即111549元为限,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逸视杰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694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76945.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111549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广东军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