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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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564号
原告:温州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金竹路56号-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NFQ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6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2658022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