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586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72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