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初1682号
原告:窦X,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
被告: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韩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X与被告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窦X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