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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X、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初1682号 原告:窦X,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 被告: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韩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X与被告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窦X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