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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巨恒浪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3011号 原告:巨恒浪,男,1997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巨恒浪与陕西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恒浪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巨恒浪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恒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原告已预交49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巨恒浪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邢月姣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