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3676号
原告:**印,男,1964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印与陕西金天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印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印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印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邢月姣
书 记 员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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