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3609号
原告:信阳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亮、张雪松,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政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应山,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街道办事处滨湖社区服务中心三楼308室。
原告信阳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政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信阳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信阳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阳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由信阳昶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彭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卫卫
书 记 员 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