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民初6599号
原告: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特阀门制造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安市市。
法定代表人:**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