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瓦阀门有限公司

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某某奥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民初6599号 原告: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特阀门制造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安市市。 法定代表人:**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