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美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9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有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彬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