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10民初9756号
原告:哈尔滨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88号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哈尔滨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原告已预交1303元),由原告哈尔滨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