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4民初25563号
原告:佛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佛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纠纷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某、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某、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24元,由原告佛山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