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207号
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7167.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了(2023)陕0103民初242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