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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6180号 原告:陕西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1.5元,由陕西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