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4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63579.0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163579.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许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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