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420号
原告: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2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翔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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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许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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