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后起诉原告):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路**号商会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772818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后起诉被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民初1250、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