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房产局、车管所查询均无财产,银行账户查询也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