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银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02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商会大厦二十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双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3280297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本院在执行××人××市××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人××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池州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评估拍卖,现经网络查控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池州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且征求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银龙矿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