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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0528号 原告: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阜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6元,由原告阜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