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82民初4686号
原告:杨某,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姚某,住浙江省浦江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倪某,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邓某,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与被告杭州某公司、姚某、倪某、邓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日、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于202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6元,减半收取计203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