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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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81民初187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9764R。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泉市乡镇供水站,住所地:龙泉市水南水电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148546827H。
负责人:叶刚。
原告***与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乡镇供水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2元,减半收取计4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孝森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潘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