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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5043号
原告:杭州临安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玲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3019274W。
法定代表人:华小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19764R。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华通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以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华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应秋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姚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