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某某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05民初1100号 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发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第三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寅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政府、第三人诚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寅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政府***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2603346.2元、暂主***76411元,以及从2023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利息),以上共计2679757.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诚达公司与***政府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政府将垦利区“四好农村路”建设提升工程(***2020年路网提升项目)施工第二标段发包给诚达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内容为:对车宫村道路、***村路、***道路、南展大坝路、**进村路等5个村道路进行提升改造,并对**社区东路进行道路提升改造,同时改造相应的配套设施,质量要求为合格,签约价为3731585.13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按审定值的40%支付,第二年支付审定值30%,第三年付清工程余款,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二年,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2020年11月15日,***政府组织对涉案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该验收证书上有业主单位(即***政府)、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确认。同时,验收证书在垦利区人民政府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6月28日,***政府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涉案全部工程进行了审核结算,并由山东远大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涉案工程审定值为3719066元,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即***政府)、造价咨询单位均在该结算审核报告上**确认。现合同约定的支付70%工程款的条件早已成就,但***政府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23年3月3日,诚达公司将涉案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寅发公司,并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到了***政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寅发公司特此诉至贵院,***所请。 ***政府未作答辩。 诚达公司未作**。 寅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债权转让通知书1张、EMS特快专递单2张、EMS邮件轨迹1张;证据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据3、结算审核报告书1份;证据4、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7页。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政府、诚达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政府与诚达公司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政府将垦利区“四好农村路”建设提升工程(***2020年路网提升项目)施工第二标段发包给诚达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约定,建设内容为对车宫村道路、***村路、***道路、南展大坝路、**进村路等5个村道路进行提升改造,对**社区东路进行道路提升改造,同时改造相应的配套设施;约定质量要求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达到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3731585.13元;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按审定值的40%支付,第二年支付审定值30%,第三年付清工程余款;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二年。 合同签订后,诚达公司进行施工,***政府组织对涉案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11月15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该验收证书上有发包人***政府、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诚达公司的**确认。同时,验收证书在垦利区人民政府网进行了公示。2021年6月28日,***政府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山东远大招标有限公司对涉案全部工程进行了审核结算,并由山东远大招标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审定工程造价为3719066元。 2023年3月3日,诚达公司将涉案的工程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寅发公司,并于2023年3月9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政府。 本院认为,***政府与诚达公司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施工合同签订后,诚达公司组织施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政府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案中,工程款债权属于可以转让的债权。诚达公司作为享有工程款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依法转让给寅发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达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政府,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后,债权依法转让给寅发公司,***政府负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 根据***政府与诚达公司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按审定值40%支付,第二年支付审定值30%。涉案工程审计完成是在2021年6月28日,也即***政府应当在2021年支付工程款3719066元×40%=1487626.4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3719066元×30%=1115719.8元。该两笔工程款合计2603346.2元均已经到了付款期限,***政府应当***公司支付。寅发公司要求***政府支付工程款260334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寅发公司主张的利息,寅发公司、诚达公司与***政府均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第一笔工程款1487626.4元,寅发公司主张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到2023年3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即年利率3.8%计算,应当为1487626.4元×3.8%÷365×432=66906.51元。本案第二笔工程款1115719.8元,寅发公司主张从2023年1月1日起算到2023年3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即年利率3.65%计算,应当为1115719.8元×3.65%÷365×67=7475.32元。两笔利息合计为74381.83元。对于2023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 ***政府、诚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03346.2元、利息74381.83元及2023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260334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二、驳回***发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38元,减半收取计14119元,由***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负担14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