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2023)鲁0505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3096.83元,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执行中,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5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村民委员会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