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03民初828号
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美辰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8067013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男,系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705000043387626。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与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营港管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被告东营港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东营港管委会支付诚达公司施工费140万元及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东营港管委会承担。审理期间,诚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判决东营港管委会支付诚达公司施工费1332431.05元;2.诉讼费用由东营港管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雨季,东营港仓储物流园区人工湖南侧港北一路部分路段市政管线、道路路面被雨水冲毁塌陷,通行中断。东营港管委会安排诚达公司进行加班抢修。诚达公司按照东营港管委会要求进行施工抢修,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该工程经估算造价为140万元,但是东营港管委会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具正式结算文件,不予支付工程款,给诚达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维护诚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所请。
东营港管委会辩称,经调查了解,涉案工程是诚达公司进行施工抢修,因该工程为防汛抢险工程,所以未进行招投标,双方未签订合同,对工程价款双方未做约定,也没有出具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因此对诚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我方认为缺乏依据不应按照该数额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诚达公司提交2018年7月12日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载明“该工程范围为港北一路管线、路面抢修工程,由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估算造价约1400000元,2011年7月施工。该项目为防汛抢险工程,2011年雨季,仓储物流园人工湖南侧港北一路部分路段市政管线、道路路面被雨水塌陷严重,通行中断,情况危急。管委会领导在现场指挥确定由正在港区进行道路施工的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加班抢修,抢修完成结算时,财政局认为该项目需要完善招投标手续。”东营港管委会对该情况说明复印件不予认可,但认可该工程由诚达公司进行施工,并已施工完毕投入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诚达公司依法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众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涉案工程造价鉴定,2022年7月15日山东众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创鉴定字[2022]第03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港北一路部分路段市政管线、道路路面维修工程造价鉴定为1332431.05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虽然诚达公司与东营港管委会就涉案工程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东营港管委会确已将东营港仓储物流园区人工湖南侧港北一路部分路段市政管线、道路路面维修工程交由诚达公司进行施工,诚达公司也已将涉案工程如期施工完毕,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诚达公司完成施工,有权要求东营港管委会支付工程款,根据法院依法委托的山东众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涉案工程造价为1332431.05元,双方均无异议,东营港管委会应依法支付诚达公司工程款1332431.05元。
因引起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2431.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因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其诉讼费608元,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16792元,减半收取计8396元,由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