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1014号
原告:利津安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城滨港路以东利津安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贵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焕林,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美辰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富海,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赵汝强,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赵汝敏,女,2001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津安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汝强、赵汝敏、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利津安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津安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津安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利津安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强儒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程 燕
书 记 员 石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