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2077号
原告: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工农村北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334719621Y。
法定代表人:王成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腾,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超,山东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垦利区美辰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80670138P。
法定代表人:张延海,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天地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文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