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668号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渤海路与海昌路交叉口东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8942283L。
法定代表人:巩方林,经理。
被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美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80670138P。
法定代表人:张延海,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110L。
法定代表人:陈平先,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计2251.50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光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郑彩玲
书记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