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2219号
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垦利区美辰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68067013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广河村民委员会,住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3B47698469W。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广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